冯 明:
本院受理原告凯里市众森门窗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601民初968号,因你现住址不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如下:一、被告冯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里市众森门窗经营部货款7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从2020年10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凯里市众森门窗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的25元,由被告冯明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