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5月08日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熙海、杨佐槐、姜玉兰:

本院已受理原告剑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29民初352号。原告诉称:2018年11月21日你因购买设备向原告借款6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8‰计算。因你未偿还借款,原告请求判决你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其利罚复息4160.23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8日,实际金额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你实际清偿之日为止,利随本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7月7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小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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