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明鑫冶金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2021)黔26民初10号原告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贵州明鑫冶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通知书、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通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