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龙云森与被告李明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29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已缺席判决:不准原告龙云森与被告李明花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龙云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