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林周、杨晓林、黄绍韦、黄彬彬:
原告贵州信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林周、杨晓林、黄绍韦、黄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601民初11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林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贵州信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315769.7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3月25日的利息损失为21998.63元,2020年3月26日以后的利息以315769.75元为基数按6%的年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晓林、黄绍韦、黄彬彬对上述款项向贵州信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36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林周、杨晓林、黄绍韦、黄彬彬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炉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