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苏芳: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诉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112274.77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保费5452.7元(每月应付保费1487.1元+30天×110天=5452.7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保险赔偿款及欠付保费的总和为基数,2019年3月1日(保险赔偿款项支付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逾期702天,按年利率3.85%计算,计算公式为:(112274.77元+5452.7元)×3.85%÷360天×702天=8838.39元,违约金8838.39元};上述三项合计126565.86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