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英: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29民初407号。原告诉称:你于2020年3月17日独自一人离家出走,不顾家庭子女,失联至今,遂诉请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三个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各5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5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