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诉你及凯里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09年凯中银个字第0937号,合同金额152000元);2、请求被告龙建先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4755.7元,利、罚息1198.96元,共计85954.66元(利、罚息暂算至2021年2月25日,应以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贷款本息之日);3、判令原告对凯里市宁波路33号鑫鼎国际名居B3栋1单元7层702号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被告凯里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诉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94元;6、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合计:15629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