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宇建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忠诉被告贵州省中宇建建设有限公司、刘熙、罗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2601民初7912号,因你公司现住所地不详,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601民初79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如下:本院(2020)黔2601民初791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正文倒数第1、2行中的“二、被告贵州省中宇建建设有限公司、刘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杨胜忠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19年4月26日开始,按照年息3.85%计付至退还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更正为“二、被告贵州省中宇建建设有限公司、刘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杨秀忠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19年4月26日开始,按照年息3.85%计付至退还全部款项之日止)。”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