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霞:
本院受理原告缪仁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38878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3499元;3、判令被告以38878元为基数按借条标准支付10%违约金3887.8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