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应凤:
本院受理余焕兰诉你与邵兴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邵兴进、邓应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一部分利息从2019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剩余部分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被告邵兴进、邓应凤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