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与被告胡永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被告胡永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截至2020年12月2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945.03元、利息2427.09元、违约金2375.2元,合计24747.32元;其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5日起按本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但透支的利息、违约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所得金额;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永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