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湘晖: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唐湘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截至2020年12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4307.04元、利息3784元、违约金2047.93元,合计30138.97元;其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9日起按本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但透支的利息、违约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所得金额;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9元,由被告唐湘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