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绪滔、贵州黔筑铠鸿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诉被告张绪滔、贵州黔筑铠鸿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与被告张绪滔、贵州黔筑铠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2017年凯中银个字02050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张绪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85515.08元及利息人民币4732.80元(含罚息、复利,该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从2020年10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85515.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与张绪滔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偿清贷款本息之日。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对凯里市文化南路假日广场7栋27层3号7—27—3号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贵州黔筑铠鸿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绪滔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2.00元、公告费200.00元,共计6502.00元,由被告张绪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送达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