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6月02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劲松:

本院已受理原告凯里市凯康汽配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劲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凯里市凯康汽配经营部货款15422元。二、驳回原告凯里市凯康汽配经营部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21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凯里市凯康汽配经营部负担14元,被告杨劲松负担598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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