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平(黄平县重安镇马鸡屯村学校组村民):
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吴寿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吴寿美与被告杨平离婚;2、判决银行贷款5万元由被告杨平承担清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以及本院(2021)黔2622民初44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已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