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星文:
本院受理李从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由被告蒋星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从艳借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400.00元,共计700.00元,由被告蒋星文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