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行与被告刘晓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29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已缺席判决:被告刘晓云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行借款本金49620元至2021年1月4日产生的利息37416.76元、违约金17957.27元,合计104994.0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2021年1月4日以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违约金按每个账单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每月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500元。案件受理费22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晓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