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大银: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芳与被告蒋大银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29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已缺席判决:一、准予原告陈芳与被告蒋大银离婚;二、位于剑河县城西社区荷花小区6栋5单元502室房产由原告陈芳和被告蒋大银各享有一半。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陈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