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 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东、龙芳与被告姜松、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景军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景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陈海东、龙芳借款本金94000.00元,并以本金94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向原告陈海东、龙芳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海东、龙芳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3.00元,原告陈海东、龙芳负担2643.00元,被告景军负担2000.00元。担保全费3020.00元,原告陈海东、龙芳负担1020.00元,被告景军负担20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在上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