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6月12日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陆金明(黎平县永从乡六冲村五组村民):

本院受理审理的原告黄平县闽用建材销售部诉被告陆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2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陆金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黄平县闽用建材销售部货款人民币2079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20元,均由被告陆金明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两份,同时预交上诉费320元,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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