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有权举报?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利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获得奖励。
本实施细则所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包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及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
二、哪些部门受理举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黔东南州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及具有食品监管职能的各成员单位受理、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 县(市)级以上食安办及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各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和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三、举报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以来访形式举报;(二)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三)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四、举报哪些情况可获得相应奖励?
第七条 举报内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并查实的,举报人可以获得相应奖励:
(一)非法生产、销售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农业投入品的;(二)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和肉类制品;(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它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添加剂的;(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一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照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进行核发。货值金额按照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确定。
(一)举报等级为一级的,按货值金额的 5%给予奖励。(二)举报等级为二级的,按货值金额的 3%给予奖励。(三)举报等级为三级的,按货值金额的 1%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举报违法行为,查处后无涉案货物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可按罚款数额 2%予以奖励;没有罚款数额的可视情节给予 100—500 元奖励。
五、对举报人进行怎样的保密?
第十七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办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六、举报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受理举报和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