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杰: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42.61元、利息1932.96元(含借款正常利息、罚息、复利等,暂计算至2021年2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本息共计14475.57元;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律师费为2500元,其余费用以相关机构的收费标准为准)。以上共计16975.57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