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6月17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金 钢:

本院受理原告王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601民初597号,因你现住所地不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如下:一、被告金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王猛柴油款28885元及暂计至2021年6月1日的利息1761元,其后利息以288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金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王猛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王猛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金钢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 2021-06-17 1 1 黔东南日报 c161539.html 1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