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6月19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谭建凯、黔东南州凯的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凯里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东风诉被告谭建凯、黔东南州凯的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的特公司)、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凯里分公司(以下简称:黔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建凯、黔东南州凯的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东风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410863.55元,共计810863.55元。(2021年1月14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的四倍即15.4%计付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凯里分公司对前述谭建凯、黔东南州凯的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原告孙东风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308元,由被告谭建凯、黔东南州凯的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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