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云华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黄仕林申请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黔2601执异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追加黔东南州云华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20)黔2601执452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403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