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鉴:
本院受理原告吴俊军与被告罗志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罗志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俊军房租费、水费、物管费共计5000元,并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4.35%利率的两倍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志鉴负担,此款原告吴俊军已先行交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4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