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6月22日

重拳打击食品违法犯罪 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黔东南州公安机关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例选刊

近年来,黔东南州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狠抓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开展了“昆仑”行动、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打击食品加工黑作坊专项行动、打击冷冻肉品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 2018年至2021年5月底,全州公安机关侦破食品刑事案件7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0人,查处食品行政案件28起,行政拘留38人,罚款13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凯里雷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6年 5月 4日下午,州、市公安局和食药监部门联手捣毁一疑似加工生产牛油“地沟油”窝点,查获成品牛油 8 吨及一批生产加工工具,及时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

经查,201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雷某某伙同其妻胡某某在凯里市租用一偏僻地做加工厂房,每天从农贸市场以每斤0.6元购买废弃的牛边角料在厂房内进行加工,制成成品牛油,然后以每斤四元左右价格进行销售。

2018年9月10日,经黔东南州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扣押的牛油8149公斤予以没收并销毁。

2、三穗“铝包子”案

2016年3月10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穗县3家生产、销售包子、馒头的食品店进行抽样送检,经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认定此3家食品店生产的包子、馒头的铝含量不合格。

7月初,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3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移送三穗县公安局办理。三穗县公安局于2016年7月6日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抓获。经讯问,3名犯罪嫌疑人对其2014年以来在生产加工包子过程中非法添加含“铝”泡打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6年10月26日,三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唐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8月,并处罚金。

3、麻江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7年8月8日,麻江县公安局与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食品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经对麻江县一早餐店使用的“油辣椒”“花椒”(粉末)进行检测,发现检测结果呈阳性。经查,2017年7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蒙某某为能吸引更多顾客,与他人购买罂粟壳约半斤,掺入早餐佐料油辣椒和花椒粉供早餐的消费者食用。

2018年1月11日,经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对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4、凯里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8年8月24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经营的位于凯里市一成人用品保健品店进行检查,经检测发现,该店销售的Viagra(美国伟哥)含禁止添加物西地那非〔其西地那非含量53.66(mg/g)〕。因其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凯里市公安局。凯里市公安局迅速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

5、锦屏姜某、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年11月,锦屏县公安局、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中,经对姜某、龙某某生产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查并检测,发现其生产销售豆芽含有禁用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

经查,2019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姜某、龙某某在锦屏县某地使用“无根水剂”生产食用黄豆芽,并在农贸市场进行批发和零售。

2020年7月13日,经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决,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000元,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姜某、龙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3万元,在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6、凯里顾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0年7月8日、8月11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顾某某生产的油条进行抽检,发现油条里的硫酸铝铵残留分别为848、818毫克。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至凯里市公安局。凯里市公安局迅速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顾某某采取刑事措施。经查,犯罪嫌疑人顾某某生产制作油条中添加硫酸铝铵。

经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决,顾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6000元。

7、台江吴某某、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谢某某向他人销售假贵州茅台酒。接到报案后,台江县公安局迅速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谢某某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经台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依法没收非法所得一万八千二百元,作案手机一部。谢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依法没收作案手机一部。

8、从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7月,从江县公安局在开展打击食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对全县范围内的早餐店进行抽样检查,发现7家早餐店原料非法添加罂粟粉末。从江县公安局立即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余某某、叶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为增加粉汤的味道,在自己早餐店加工粉汤时非法添加罂粟壳。

经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余某某、叶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被判处销售金额十倍的罚金。

202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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