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世跃、杨成妃:
本院受理原告潘盛兰与被告龙世跃、杨成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二人,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成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潘盛兰租金2300元。二、被告杨成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潘盛兰以23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被告龙世跃支付原告潘盛兰的押金6000元不予退还。四、驳回原告潘盛兰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4元、公告费200元,合计674元,由原告潘盛兰负担424元,被告杨成妃负担250元。此款原告已先行交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4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