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礼丽: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陈礼丽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33936.98元、利息2385.56元、费用11163.58元,暂支付至2021年5月10日止本金、利息及费用共计47486.12元。2021年5月11日起的利息、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信用卡本息结清时止;二、依法判令被告陈礼丽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