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6月23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山分公司、邹贤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正武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山分公司、邹贤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陈正武欠款人民币445312元。二、驳回原告陈正武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8.00元、保全费2763.06元、公告费400.00元,共计11271.06元,由原告陈正武负担100.00元,由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山分公司、邹贤华负担11171.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送达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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