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11-12月)
11月6日 镇远地委对专区税收工作提出意见:要教育国营、合作商业的干部明确交纳国税的意义,明了税法;税收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订立联系合同,建立完税制度。
11月20日 镇远地委批转黔东森工分局《关于计划控制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总结报告》,要求各县委对私有林区木材加强计划控制收购工作,以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和进行合理生产。
12月27日 镇远地委为打击粮食黑市投机活动,发出《关于建立国家粮食初级市场的意见》。1、在应恢复和建立粮食市场的地区,恢复和建立粮食市场,对不起作用的粮食市场酌情取消;2、正确执行“限人”“限量”“限价”的政策,购粮者须凭购粮证入场购粮,并对购粮数量进行登记;3、市场交易手续费按5000 到10000元为起点,征收率在1%至3%范围内确定;4、执行中央关于粮食“允许农村中少量的互通有无”的指示,对农村中剩余粮食应纳入市场交易;5、对在市场上出售周转粮的农户,应发给周转售粮证明,可在市场上购回同等数量的粮食,但不得在国家仓库购粮。
(选自州委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黔东南州历史大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