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泽信: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送达(2021)黔2601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杨泽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截至2021年2月7日贷款本息155969.62元(以银行系统实际生成为准),2021年2月8日后产生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融e借”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757元,由被告杨泽信负担17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负担47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16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