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恩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恩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截至2020年12月30日止的信用卡借款本金9978.00元、违约金1112.23元及利息1850.79元,合计12941.02元。2021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仍然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00元、公告费400.00元,合计568.00元,由被告潘恩荣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