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新农城乡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王祥虎:
本院受理原告王芬华、王朝礼诉被告黔东南新农城乡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王祥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王芬华、王朝礼与被告黔东南新农城乡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王祥虎2018年3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黔东南新农城乡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王祥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芬华、王朝礼截至2021年1月15日拖欠的房屋租金247411元,并向原告支付按原合同约定标准从2021年1月16日至房屋退还之日止计算的房屋占用费。三、驳回原告王芬华、王朝礼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18元,由原告王芬华、王朝礼负担312元,被告黔东南新农城乡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王祥虎负担5006元,此款原告已先行交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4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