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成星:
本院已受理原告汪青诉被告吴成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于2021年5月4日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5月26日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按双方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的门面租金共13500元,并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1000元,合计14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