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梅:
本院已受理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11月30日物业服务费共计¥2502.4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0.73元。以上费用合计¥3253.1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