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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玉周诉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玉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玉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