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国栋: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64524.37元、利息8775.21元(其中包括罚息、复息),本息合计373299.58元(利、罚、复金额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实际金额计算至被告最终履行完本债务为止);三、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其中律师费为11200元,其余费用以相关机构的收费标准为准),上述金额合计384499.58元;四、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案件受理费由以上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