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3—4月)
3月19日 镇远地委为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制发宣传农业合作化的布告。布告由各县人民政府发布。布告重申: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切实贯彻自愿互利政策,任何强制农民入社都是人民政府所不允许。在少数民族地区办社,更应执行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在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发展生产的前提下,照顾少数民族的生产习惯,具体问题由少数民族群众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布告对入社的土地、耕牛、农具、树木、果园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
3月28日 镇远专区革命烈军属 、残废军人、复员军人拥军优属模范代表33人,出席贵州省第一届优抚模范代表会议。两个互助组、两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及1个代耕组作为拥军优属模范集体参加了会议。
4月21日 镇远地委批转青浪镇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试点报告。地委肯定了试点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强调私营商业的工资、劳动报酬、资金分红、公积金等问题,必须通过劳资双方民主讨论协商解决。要求各县委立即对小商、小贩的改造工作进行试点。
(选自州委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黔东南州历史大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