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学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936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唐学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1162.81元和截至2020年12月30日的逾期利息11603.89元、逾期滞纳金10999.47元、逾期手续费1043.04元,共计人民币77809.21元(2020年12月31日起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但逾期利息、逾期滞纳金等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四倍)。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74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唐学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