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春:
本院受理文廷治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2379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文廷治与被告王明春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文廷治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