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朝香:
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诉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因你现住址不详、电话无法联系、微信无人回复不能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胡朝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偿还保险赔偿款15492.95元、保险费2806.47元,共计18299.42元。二、被告胡朝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保险赔偿款和所欠保险费的总和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1月11日计至偿清保险赔偿款和保险费之日止)。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62元,由被告胡朝香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