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诉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99686.8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保费7153.41元(1950.93元/月÷30天×110天=7153.41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保险赔偿款及欠保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从2020年4月12日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15日,共逾期398天,计算公式为:(99686.86元+7153.41元)×15.4%÷360天×398天=18190元};上述三项合计:12503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与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