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鑫:
关于原告凯里市奥登堡陶瓷店与被告张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7月9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黔2601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凯里市奥登堡陶瓷店货款19094元;二、驳回原告凯里市奥登堡陶瓷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元,由被告张鑫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