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7月14日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龙安彦: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奉洲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29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已缺席判决被告龙安彦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杨奉洲报酬9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龙安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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