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2-0017 黔东南日报社出版

2021年07月15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柯善勇:

本院受理凯里市绍良钢材经营部、张义合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柯善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凯里市绍良钢材经营部钢材款20700.00元,资金占用费3726.00元,共计24426.00元;二、驳回原告凯里市绍良钢材经营部、张义合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4.00元、公告费400.00元,共计904.00元,由原告凯里市绍良钢材经营部负担50.00元,由被告柯善勇负担854.00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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