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灵军、马文文(黄平县浪洞镇大冲村九组村民):
本院已受理原告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皮灵军、马文文共同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13315.94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其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院诉讼费和涉及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皮灵军、马文文共同承担。因你们俩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以及本院(2021)黔2622民初65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0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