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东凯:
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凯里市铭华建筑机械五金机电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东凯支付原告货款41460元及利息6211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万东凯承担。因你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以及本院(2021)黔2622民初72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黄平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