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黔2601民初5146号
杨 俊:
本院受理贵州新世诚业劳务有限公司与杨俊、龙碧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代二被告交纳的税款388368元,并以3883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暂从2020年1月27日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的利息为21026.35元。共计:409394.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5日